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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02日 08:13  点击:[]

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4]5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门用于人才培养或学校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学校按规定程序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人才培养和学校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规设立、权责统一、统筹兼顾、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及时下达学校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清理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四)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考核,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五)向学校汇总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财务处拟订本部门申报的具体项目专项资金评审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拟订具体分配建议方案;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方案,并实施管理监督;

(四)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八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前的预算审计;

(三)对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政府采购申报工作;

(二) 组织专项资金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管理工作;

(三)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合同备案工作;

(四) 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办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界定一次性项目和连续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经费,连续性项目实行计划年度内滚动,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期满撤销。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学校设立五个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分别是教学项目管理部门,由教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由科研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设备项目管理部门,由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党群项目管理部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行政项目管理部门,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分管的项目为:

教务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师教学发展等。

科研处:科研项目、科研基地、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学科建设、学术会议等。

设备处: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党委办公室:党团建设、宣传、教育、学校创建等。

校长办公室:校产校具购置、修缮项目、绿化项目、水电暖、教室与学生宿舍、餐厅项目、安防消防、图书馆和体育馆项目、地下管网项目、校园信息化建设等学校综合性、系统性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项目评审制度,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系列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的作用。不断充实和完善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建设,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和相关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在学校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主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应邀请主要校领导和校外专家参加。

抽取专家时由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参与。每次参与评审的专家,按抽取顺序确定,但每个单位或部门不能同时超过2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程序设立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方案,一般情况年度期间不再增设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年度内如果学校财力允许,将从备选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遴选项目安排资金。

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新设专项资金时,应按规定填报《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按学校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填写《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在初步评选后,填写《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汇总表》,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按“一上”编制要求,报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进行研究。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财务处“一下”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总金额,组织本部门具体的项目评审,确定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金额,同时确定备选项目库排序。汇总后连同各项目的申报书一起报财务处。并进一步明确各项目的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做好专项资金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进一步统筹整合,形成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将“二上”预算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将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同时财务处进行“二下”下达,正式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改变支出用途。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确需进行预算调整,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上级部门有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各管理部门(或业务处室)应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五月底前开始实施,个别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适当延迟。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开始实施的项目,学校将予以调整或取消,安排用于其他急需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需按要求在限定期限内使用完毕。单个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及时安排备选项目库中的同类项目。年度终了,一次性项目结余学校统一收回,跨年度项目结转资金财务处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专项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与资金使用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要求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启动时,必须填写《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申请书》,完善手续后方可执行。如需进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绩效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或业务处室)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财务处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管理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各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监管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财务、审计等机构和专家参与重大项目管理的工作制度,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对于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以后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制度。由项目管理部门定期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校领导约见项目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和推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贯彻预算挂钩制度,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挂钩。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把项目经费收回并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因结余较多影响上级部门对学校拨款的项目,学校将扣减项目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下年预算经费;因项目无故形成净结余,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收回或扣减的,学校将追究项目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评审和经费安排的,或贪污挪用、侵吞挤占、非法占有、套用截留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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