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标准
暨补扣7、8月份住房公积金差额的通知
根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商公积金[2013]7号)、《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商公积金[2017]45号)规定,《中共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会议纪要》([2017]15号)决定,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进行调整。
因为我校教职工7、8月份工资已经发放,住房公积金仍然执行的是老标准,所以,7、8月份住房公积金的新老标准应扣差额部分在9月份工资中扣除(扣除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每个人工资中的应扣个人所得税相应减少。扣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单位1:1匹配)
特此说明
商丘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