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出差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商丘师范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制度》(院行字【2014】100号)予以修订。
一、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公务出差(指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及其他外出公务活动等),应由领导派遣或凭上级部门正式文字通知(参加会议的须附会议通知),并办理审批手续。
二、出差人出差前须填写《商丘师范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样式附后),报请有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的《审批单》在出差人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记账。没有《审批单》,或者《审批单》签批手续不全时,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出差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教职工出差,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一次性出差人数超过3人(不含3人),或出差时间超过14天(不含14天)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二)校级领导出差,需经书记或校长批准;中层正职人员出差,需经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四、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需经校领导批准时,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五、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须经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六、出差时间是指包括出发日期和返回日期在内的自然(日历)天数。
七、原则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应安排同一时间出差,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本修订制度自2015 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丘师范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制度》(院行字【2014】100号)同时废止。
附:《商丘师范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公务出差审批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