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费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保证人员经费,倾斜教学经费,控制公用经费,适度安排事业发展经费和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教学优先、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第五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编制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财务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八条 学校成立预算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财务预算草案。财务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中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行为。校内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九条 按照上级下达的经费指标和学校资金的收入情况,财务处在每年四月份编制完成学校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按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财务处在每年的三月初完成学校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程序按《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计划,在汇总、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学校财务预算草案,征求学校主要领导意见,并经学校预算委员会审议,形成学校财务预算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对已分配的经费指标编制二级预算,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执行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一般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的预算支出一般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离退休经费支出和预备费等。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文明奖、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及外教工资、临时工资等。
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教辅活动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支出;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开展党政管理活动和公务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为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生生活等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等。
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项专门用于人才培养或学校事业发展的支出。
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利息支出等。
离退休支出包括按国家规定支出的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预备费是指为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预留的不可预见资金。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以上年决算为依据,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同时考虑政策性工资调整、晋职、新进人员工资、津贴等逐项核定。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基础上,依据上年决算情况分类分项核定。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事业发展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结合学校基本建设方案和学校当年债务偿还需求分类预算。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离退休经费支出预算,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活动费标准,依据学校实有离退休人员足额预算。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的预算经费分为办公经费、教学业务费、学生管理经费、实习实训经费、图书费等。
办公经费依据在职职工人数核定。
教学业务费、实习实训经费按一定的分配办法由教务处核定。
学生管理经费依据学生人数核定。
图书费按定额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党群行政教辅单位的预算经费分为办公经费、业务费等。
办公经费依据在职职工人数核定。
业务费包括基本业务费和专项业务费,按部门性质和业务情况,根据当年的实际工作,结合上年执行情况核定。专项业务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强化预算意识,增强预算的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预算的金额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支出执行前应进行预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合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各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经费支出总额,须控制在本单位预算的总额以内。按项目分类支出的,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科学规划预算支出计划,加快预算资金支付进度。各项业务费和专项资金年末结余学校统一收回。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备费的使用按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进行,审批权限如下: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相关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一般情况下,预算调整需由预算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相关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六章 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制度,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学校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议,对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校预算委员会有权召开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意见,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预算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保证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对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地总结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财务处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贯彻预算挂钩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校将加大投入力度,宣传和推广有关工作经验;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校将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减少或取消有关预算。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监察处)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商丘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行字[2006]146号)同时废止。